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会员登记工作,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对会员的服务水平,推动税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相关规定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章程》规定,中税协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分为税务师事务所会员和非税务师事务所会员;个人会员分为税务师会员和非税务师会员。
根据税务师会员执业状态,税务师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执业会员是指在税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工作的税务师会员,非执业会员是指不在税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工作的税务师会员。
本办法所称“会员”,指税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和税务师个人会员。非税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和非税务师个人会员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分会管理,另行制定办法。
第三条 中税协负责制定会员登记相关制度,建设和维护会员信息系统,并提供会员信息查询等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负责具体办理本地区会员登记及信息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会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并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会员,是指经税务机关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会员,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登记程序包括信息填报及信息核实。
(一)信息填报。符合入会登记规定的申请人通过中税协会员管理系统填写信息,向所在地方税协申请办理入会手续。
(二)信息核实。申请人完成信息填报后,地方税协5个工作日对信息核实无误后,为申请人办理入会手续。
(三)领取会员证。入会手续办结后,会员通过中税协会员管理系统领取电子会员证。
第七条 入会登记信息:
(一)税务师事务所入会填报信息包括:
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2.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及职业资格证书);
3.税务师事务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4.其他资料。
(二)税务师入会填报信息包括:
1.个人基本信息;
2.注册税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3.其他资料。
第八条 会员证是会员身份和享受协会服务的凭证,由中税协统一设计,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共同加盖证书印章。
纸质会员证和电子会员证实行一年过渡期。
2023年登记的会员可选择到地方税协领取纸质会员证或通过中税协会员管理系统领取电子会员证。
2024年及以后年度登记的会员应在中税协会员管理系统领取电子会员证,不再发放纸质会员证。
2025年12月31日前,纸质会员证与电子会员证具有同等效力。
202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纸质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税协会员管理系统进行变更。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会员转会的,待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手续后,经所在地方税协确认后,向转入地方税协申请办理。
执业会员在同一地方税协辖区内转所的,变更信息经双方税务师事务所确认后,提交所在地方税协办理;执业会员跨辖区转所的,变更信息经转出税务师事务所和所在地方税协确认后,向转入地方税协申请办理。
非执业会员转执业会员,变更信息经转入税务师事务所确认后,提交所在地方税协办理。
执业会员转为非执业会员,变更信息经转出税务师事务所确认后,提交所在地方税协办理。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地方税协注销其会员登记:
(一)自愿申请退会的;
(二)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三)不履行《章程》规定会员义务,经通知仍拒不履行的;
(四)受到取消会员资格惩戒的。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向所在地方税协申请,由地方税协注销会员登记。
第十三条 港、澳、台地区会员登记及会员证的发放,结合当地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登记办法》(中税协发〔2021〕0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