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税务师行业管理和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名The Associa- tion of Registered Tax Agent of Shanxi Province(英文缩写ARTASXP),是在山西省内执业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社会团体,是对税务师事务所和组成人员实行行业管理的专业、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教育和引导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维护税收法律及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义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的联系与合作,协调税务师事务所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税务师事务所、纳税人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实施税务师行业管理,促进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会员服务,为税收工作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设在:山西省太原市水西门街23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迎泽办公区13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山西境内税务师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制定管理办法、执业规则、职业道德、惩戒制度等,并监督执行,对其违章行为进行惩戒。
(二)审批和管理本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负责对会员的登记并收取会费。
(三)开展对会员的日常检查并实施年度检查,根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对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行业自律日常检查和年度检查。
(四)支持税务师依法执业,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其意见和建议;为提高税务师执业水平提供服务。
(五)负责本会会员的人才培养、业务培训及继续教育,编写、订购教材和辅导材料;促进相关专业学生来会员单位兼职实习;开展对税务师资格统一考试的考前培训,并配合做好具体考务工作。
(六)对税务师行业发展和职业情况的宣传,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业务书籍,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七)参加税务机关的税收制度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等相关活动;传达贯彻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及法律法规。
(八)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
(九)开展及促进国际、国内同行业及相关行业、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参加相关活动及会议。
(十)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授权或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依法经税务部门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
个人会员是:经本人申请,本会批准加入的下列人员:
(一)税务师和有关税务代理工作者;
(二)税务系统和社会各界有关专家、学者、知名人士以及从事税务师行业指导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本人自愿申请;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熟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及相关法律知识;
(五)凡经行政登记的在山西省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部门发给个人或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学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四)享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得协会收集、编印的书刊、资料和信息,享有协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二)承办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接受协会的监督、管理;
(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活动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税务代理事业声誉。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核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税务局审查批准并报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
会员代表采取协商或者选举办法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批准本会年度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除二、七、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拥护“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以前,报省税务局审查、批准。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税务局审查,并报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
协会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应在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四年。最长不超过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省税务局审查,报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选举一名行业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协会财务收支的审批监督;
(五)主持制定重要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和代表本会处理重要事项;
(六)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分支机构负责人人选,交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工作,具体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在办公会议决定的编制内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四)在办公会议授权的范围内,负责本协会财务收支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协调本协会对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交往,处理日常事务;
(六)办理经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重要文件和处理的重大事项;
(七)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及荣誉理事,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可聘请税务机关有关人员为专家委员。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3 人,其中1人为监事长。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个人和单位会费收入;
(二)政府、税务主管部门的服务外包;
(三)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协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经营活动收益及开办经济实体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会费优先保障行业党建工作需要,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协会的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省税务师行业党建工作;
(二)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合理支出;
(四)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所需办公设施及用品;
(五)本协会开展宣传、调研、参加会议、经验交流、国际交往和书刊资料;
(六)其他合理支出。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财务可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也可由专业机构实行财务外包。本会一切开支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或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税务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税务局和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税务局和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